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的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财产、教职员工和学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心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中心主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的主管是其所在部门和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工作职责
1、拟定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消防安全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投入、使用和保障方案。
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日常消防安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实施和演练。
第六条、用电安全:中心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特别注意用电的安全。每日工作结束后,离开岗位前,应切断所有用电设备电源,并关闭所有照明设备,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防火安全检查
综合支持部在公休日、长假前及其他保卫工作时段,负责组织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整个中心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备和有效使用情况、各种办公器材的使用和教材教具的存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各种设备是否已进行断电处理等。
在每次检查后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要翔实可靠,全面反映的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不断更新。
第九条、自查自改登记制度
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指定人员每日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整改。短时间难以整改的情况,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及时向中心主任和物业管理部门反馈,做好沟通记录。
第十条、动用明火制度
中心内明火作业须严格控制。各部门需要明火作业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向物业安全部门报备。明火作业前,认真检查作业现场,清除现场的可燃物,备有灭火器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不使用带病的设备进行明火作业。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明火作业后,认真检查现场,切实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消防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中心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