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和韧性应急技术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22-08-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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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和韧性应急技术服务中心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维护,最大程度地利用和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纳入范围: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运输工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与中心培训活动有关的应急救护设备和工具等;

2、其他不属于培训活动的主要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统一由综合支持部进行。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向综合支持部书面提出采购需求与采购标准。综合支持部在期限内采购成功后,与使用部门一起进行固定资产验收,确保所购资产与订单一致并符合质量要求。验收合格的资产进行入库登记,并及时更新固定资产档案。

第四条资产登记与归档:综合支持部负责对中心的新购入固定资产统一进行分类登记,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日期、购置途径、购置价格等信息,后期还应明确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责任人。每个资产应有唯一的编号或标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具体使用人员作为固定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和直接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严格固定资产的使用规范,并协助进行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工作。综合支持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指导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并有责任纠正日常固定资产使用的不规范行为。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综合支持部应制定固定资产使用规定,明确资产的使用权限、使用期限等,并建立定期维护计划,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状态。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负责资产的合理使用,并及时上报维修或更换需要。

第七条 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综合支持部应一年至少一次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核对实际资产情况与台账记录的一致性,如发现差异或遗失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及转移管理: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或跨部门调拨及转移,均须书面向综合支持部提交申请,之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综合支持部应及时更新台账记录,包括转移日期和更新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外借:必须经中心主任书面签批方可执行,其他部门或人员无权向中心以外人员或机构借出中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外借由综合支持部负责与接收单位和人员的对接,并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借出时间,接收人,接收时间,固定资产的状况(拍照留档),归还时间等内容并更新内部台账记录。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

1、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2)不能动迁的设备,因房屋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3)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可能要发生危险的。

4)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2、固定资产申请报废由使用部门书面提出报废申请,综合支持部予以确认后,报中心主任书面签批。

3、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综合支持部应进行合理的处置,可以选择出售、捐赠、报废等方式。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对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责任人,未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当或由于主观错误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报废或无法使用的,应追究使用部门或责任人的过失责任,处理方法包括: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赔偿损失等。未按规定擅自借出或携出固定资产,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毁的,中心有权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心理事会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